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俊淵
張芸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62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8,0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8,062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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