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楊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51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411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4,019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8,630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9,488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8,216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513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125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5,944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784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260元,及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