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吳國正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顏芳義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00年度司執字第10271號執行事件,惟聲請人已提起異議之訴,爰聲請准予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
經查,就相對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上291號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0271號事件受理之執行事件,聲請人前已經以提起異議之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6號)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271號、100年度訴字第236號、100年度聲字第116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就同一執行事件,已聲請停止執行,且經本院裁定准許,其再重複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無實益,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