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李素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 陳盈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