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王碩賢 被告 洪庭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鄭百易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