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977號、第3978號、第3979號、第3980號、第3981號、第3982號、第3983號、第3984號、第3985號、第398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第43061號、第44985號、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第3506號、第5013號、第287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聖富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王聖富明知若有陌生人想要價購或租用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可能是詐欺集團想要徵收人頭帳戶,若將金融帳戶提供給陌生人,可能會被拿去當成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所使用的人頭帳戶,讓詐欺集團可以藉由人頭帳戶去隱匿詐欺的犯罪所得,竟然因為缺錢花用,本持著縱使自己的帳戶真的變成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也無所謂的心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前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的代價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一併寄送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利用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轉匯至其他銀行帳戶,因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王聖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都明白承認上開犯罪事實,並且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足見被告犯罪行為明確,可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罪處罰:
㈠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與被害人在警詢中的指述。
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2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096969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13至35頁)。
㈢告訴人 潘庭君 提出之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
圖(110年度偵字第30154卷第111至227頁)、告訴人 李正傑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31200卷第91至129頁)、告訴人 丁珏 絜提出之充值紀錄、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交易明細截圖)、ONLYAPP個人帳戶頁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238至270頁)、告訴人 柯加龍 提出之充值紀錄、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錄(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330至376頁)、告訴人 張惠禎 提出之交易明細、HuangdingInternational投資網頁截圖、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440至470頁)、被害人 戴穎潔 提出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1200號卷第483頁、第517至522頁)、告訴人 羅德謙 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2567號卷第69至94頁)、告訴人 黃士銓 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3490號卷第61頁)、告訴人 林毓婷 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Furi
onGlobal投資網頁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5112號卷第45至65頁)、告訴人 吳政延 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全民健康保險卡、身分證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國匯金融投資APP及持息明細、交易明細網頁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7092號卷第67至99頁)、告訴人 謝祥 嵊提出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7329號卷第112頁)、告訴人 楊人樺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手寫匯款詳細資料(110年度偵字第37092號卷第67至99頁、第105至106頁)、告訴人 蔡宗儒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於投資網站註冊之基本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77頁、第113至129頁)、告訴人 蔡婷婷 提出之與onlyapp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151至159頁)、告訴人 林子涵 提出之交友軟體派愛族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JINC國際與火幣APP投資紀錄及與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38560號卷第209至306頁)、告訴人 涂澤洋 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APP出金紀錄及網址截圖存摺封面影本(110年偵字第40725號卷第61至64頁)、告訴人 黃鈞褀 提出之匯款交易結果截圖、投資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卷第129至130、第145至161頁)、告訴人 賴又菱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結果截圖、投資APP頁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44985號卷第63至80頁)、告訴人 吳宛怡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投資APP頁面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卷第45至49頁)、告訴人 冉惟心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投資APP頁面截圖(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卷第71至74頁)、告訴人 汪芝妤 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照片(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卷第20至142頁)、告訴人 陳育進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1年度偵字第2013號卷第63至73頁)、告訴人 黃婉欣 提出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879號卷第153至171頁)。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與罪數:
1.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了洗錢行為的定義:「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而所謂特定犯罪,依照同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因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去向,就屬於洗錢行為,而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
2.依照本院的認定,被告主觀上知悉自己所提供的本案帳戶,可能會被犯罪者拿來當作詐騙他人財物的人頭帳戶,犯罪者也可以藉由人頭帳戶作為切斷金流的工具,裡面的款項一旦被領出或轉出,因為不知道是誰去領的或轉向何方,就無法追查贓款的下落,因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去向。也就是說,被告的本案帳戶被拿來當作詐欺犯罪跟洗錢犯罪的工具,被告雖然不是親自實施這些犯罪,但他提供帳戶的行為幫助了他人實施這些犯罪,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幫助洗錢罪。
3.被告總共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23位告訴人及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罪,應該論以23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23個幫助洗錢罪。
㈡刑之減輕:
1.被告並非親自實施詐欺與洗錢犯罪之人,只是對於別人的犯罪給予幫助,相較於親自實施犯罪的人,被告的責任較輕,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均減輕其刑。
2.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此一規定,解釋上在幫助犯也應該有其適用。因此,考量被告在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可依上開規定就其幫助洗錢罪再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競合:
被告交付本案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客觀上只有一個行為,其以一行為對各別被害人觸犯了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個行為同時對如附表所示23個告訴人及被害人犯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1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移送併辦: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第43061號、第44985號、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第5013號、第2879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由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111年度偵字第35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事實則與起訴事實同一,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該併予審理。
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110年度偵字第44985號、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2告訴人冉惟心部分漏載本判決附表編號18所示①、②之匯款紀錄,但因此部分亦為判決效力所及,故由本院直接予以補充。
㈤量刑:
審酌被告知悉陌生人要求交付帳戶可能是詐騙集團的犯罪模式,卻為了賺取5,000元的蠅頭小利,將自己的帳戶交給詐欺集團,幫助了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之眾多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罪,顯見被告對於他人權益的漠視本來應該予以重罰,但考量被告犯後願意坦承犯行承擔責任,犯後態度尚佳,可以在量刑上給予一些有利的考量,另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保全工作、未婚、需賺錢扶養父母等家庭生活狀況、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大小、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自承因為交付本案帳戶而獲得5,000元(本院卷第156頁),此為被告的犯罪所得,應該予以沒收,並於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旭華、葉育宏偵查後移送併辦,由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最初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款項匯入之帳戶報案分局起訴書【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7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7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7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986號】1告訴人潘庭君110年4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體體LINE以暱稱「matt」結識潘庭君,佯稱可以透過「束信數字臺融理財平台的」APP投資賺錢云云,致潘庭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日22時2分(聲請書誤載為「21時25分許」)1萬元被告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2告訴人李正傑110年3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奕彰 老師」在臉書刊登投資理財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提供網路平台:「仰德金融理財」,佯稱可以協助投資云云,致李正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4月30日14時44分②同年月46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同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3告訴人丁珏絜(同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6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所載)110年4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體體LINE結識暱稱「聖」結識丁珏絜,佯稱可以透過「ONLY(http://ios.r0r0000.cn/Duyb)」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丁珏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日20時48分許2萬3,000元同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4告訴人柯加龍110年4月22日上午0時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友軟體速約、通訊體體LINE暱稱「 陳曉雯 」(LINE1D為kkyy098)結識柯加龍,佯稱可以透過MPA金控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柯加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日19時23分許6,000元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5告訴人張惠禎110年4月24日午15時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友軟體、通訊體體LINE暱稱「「LingFeng」結識張惠禎,佯稱可以透過皇鼎國際HuangdingInternational」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惠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日21時4分許2萬元同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6被害人戴穎潔110年4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以暱稱「蔡」之人結識戴穎潔,在透過通訊軟體LINE(ID:cz11028)向戴穎潔佯稱在政府單位上班的團隊可以破解大陸的國際娛樂的平台來獲利,致戴穎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日22時42分許5,000元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7告訴人羅德謙110年4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薇寶」結識羅德謙,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跟與羅德謙聯繫,佯稱可於「國匯金融交易」平台操作外匯獲利,致羅德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4月29日23時6分②110年4月29日23時8分③110年4月30日14時7分④110年4月30日14時9分⑤110年5月2日17時30分①10萬元②2萬元③5萬元④5萬5,000元⑤5萬5,000元同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8告訴人 黃士欽 110年4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TXCAPITAL在線客服」,向黃士欽佯稱可於「ET資本的投資」平台操作獲利,致黃士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日13時30分許18萬元同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9告訴人林毓婷110年4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ALLEN」與林毓婷結識,佯稱FurionGlobal(https://client.furionglobal.com)投資網站註冊,並可於MetaTrader5APP操作外匯獲利,致林毓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2日21時7分②110年5月2日21時8分③110年5月2日21時10分①5萬元②5萬元③2萬元同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10告訴人吳政延110年4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 小麗 」與吳政延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UNEM」向吳政延佯稱可以國匯金融投資網站操作獲利,致吳政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23時4分2萬4,000元同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成功派出所11告訴人謝祥嵊110年4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WeDate暱稱「ConquestLynette」與謝祥嵊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祥嵊佯稱可以ETX資本投資網站操作獲利,致謝祥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30日11時9分3萬元同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12告訴人楊人樺110年2月25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安南 LlNElD:an7345」與楊人樺結識,並佯稱可以在bithumb平台投資獲利,致楊人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日20時9分②110年5月1日20時12分③110年5月2日13時35分①5萬元②5萬元③3萬元同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13告訴人蔡宗儒110年4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 陳心悅 」與蔡宗儒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宗儒佯稱可以FXTrading投資網站操作獲利,致蔡宗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15時25分25萬元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14告訴人蔡婷婷110年4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體體LINE以暱稱「matt」結識蔡婷婷,佯稱可以透過「Only」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婷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日18時30分2萬元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15告訴人林子涵110年4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 陳永皓 」與林子涵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沒天良」向林子涵佯稱可以火幣APP、JINC國際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子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日16時56分5,000元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16告訴人涂澤洋110年5月1日21時55分詐欺集團成員,透過SAXOBANK網站指示涂澤洋匯款,致涂澤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2日17時10分3萬元同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38號、110年度偵字第43061號、110年度偵字第44985號、111年度偵字第2784號併辦意旨書17告訴人汪芝妤110年3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與汪芝妤結識,向汪芝妤佯稱可以CWGMarkets外匯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汪芝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②110年4月29日11時59分③110年5月2日10時3分④110年5月2日10時4分①15萬元②5萬元③15萬元④15萬同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18告訴人冉惟心110年4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暱稱「鯨落」、與冉惟心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沒天良」向林子涵佯稱可以XM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冉惟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日14時47分(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②110年5月1日14時48分(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③110年5月1日14時50分④110年5月1日14時51分①5萬元(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②3萬元(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漏載)③5萬元④5萬同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9告訴人賴又菱110年4月30日9時21分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GENE」與賴又菱結識,並向賴又菱佯稱可以MEX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賴又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日13時23分②110年5月1日19時41分①3萬元②1萬元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20告訴人吳宛怡110年4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ktor暱稱「泰」與吳宛怡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tony」向吳宛怡佯稱可以AAX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宛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日17時59分②110年5月1日18時1分①3萬元②2萬元同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21告訴人 黃釣棋 110年5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體體LINE以暱稱「雅蘭」結識 黃鈞祺 ,佯稱可以透過「EGMforex」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鈞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日23時4分②110年5月1日23時4分①5萬元②5萬元同上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13號併辦意旨書22告訴人陳育進110年4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陳 淑琳 」與陳育進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淑琳」向陳育進佯稱可以FxtradingMetatrader5Terminal(MT5)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育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①110年4月30日13時37分(入帳日期:110年5月3日)②110年4月30日13時39分(入帳日期:110年5月3日)③110年4月30日13時41分(入帳日期:110年5月3日)①5萬元②10萬元③5萬元同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9號號併辦意旨書23告訴人黃婉欣110年3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zoe暱稱「 林琳 」與黃婉欣結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婉欣佯稱可以forex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婉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13時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2分」)20萬元同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