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被告之董事,有原告所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僅得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原告起訴狀仍以被告董事長丙○○為法定代理人,其程式自有未合。茲限原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2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請提出公司變更登記卡及監察人之之訴。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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