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字第752號、97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叁點叁叁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伍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21公克,驗後淨重3.33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5支,均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品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證,而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亦無法與毒品海洛因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