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6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賴榮順~F0~T40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合計│4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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