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甲○○
一、①債務人丁○○、戊○○○、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②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③債務人丁○○、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