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7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
┌──────────────────────────────────────────────────┐│附表:x├──┬──────┬─────┬──────┬────────┬───────┬──────┬───┤│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崇紀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4,720元│94年3月30日│AG0000000││││公司│行高雄分行│6│││││├──┼──────┼─────┼──────┼────────┼───────┼──────┼───┤│002│合雄工業股份│玉山商業銀│000000000│189,225元│94年6月5日│0000000││││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003│滿順製網企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15,500元│94年5月31日│CK0000000││││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行││││││├──┼──────┼─────┼──────┼────────┼───────┼──────┼───┤│004│寶誠企業有限│華南銀行鳳│00000000000-│10,500元│94年5月31日│FC0000000││││公司│山分行│1│││││├──┼──────┼─────┼──────┼────────┼───────┼──────┼───┤│005│戴仕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東│000000000000│63,000元│94年6月30日│PC0000000│││││苓分行││││││├──┼──────┼─────┼──────┼────────┼───────┼──────┼───┤│006│晟德企業社│寶華銀行前│542034│87,150元│94年5月5日│BB0000000│││││鎮分行││││││├──┼──────┼─────┼──────┼────────┼───────┼──────┼───┤│007│昌瑜機電股份│華僑銀行前│1523-2│33,900元│94年4月30日│AA0000000││││有限公司│鎮分行││││││├──┼──────┼─────┼──────┼────────┼───────┼──────┼───┤│008│勇昌機械工程│華僑銀行三│000000000000│120,600元│94年7月1日│0000000││││有限公司│民分行│19│││││├──┼──────┼─────┼──────┼────────┼───────┼──────┼───┤│009│勇昌機械工程│華僑銀行三│000000000000│28,140元│94年4月30日│AA0000000││││有限公司│民分行│19│││││├──┼──────┼─────┼──────┼────────┼───────┼──────┼───┤│010│正合興重工業│第一商業銀│017906│6,707元│94年3月5日│JH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