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3月確定,於102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受刑人前經本院106年聲字第36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信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1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1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