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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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欽(原名張振浩)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