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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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茂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茂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森因妨害自由等案件,㈠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20號裁定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㈡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裁定減刑為3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5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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