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許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