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顆粒一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六七公克,取樣鑑析用罄○.○二公克,驗餘○.六五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鑑字第一八五六六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案可考。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