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 陳居發
簡國榮 簡農政 郭菊春 李國明 李同明 李耀明 李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李聰賢
李居上 李士杰 李士宏 李士元 李昌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美淑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 方昌源
李明傑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天賜 被告 李慶賀 訴訟代理人 李黃英珠 被告 李福旋 訴訟代理人 李家竹 被告 李福隆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
陳貴菊 被告 李福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