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趙月蘭 相對人陳再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如尚未登記,自不生效力,復無從依同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另有約定相對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未保存登記房屋在本抵押權範圍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拍賣之為保存登記建物,其上並無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有以登記原因為未登記建物查封之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此未保存登記建物,聲請人自不得依民法關於拍賣抵押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拍賣該部分建物,其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聲請拍賣抵押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46│583.28│全部│├──┼───┼────┼───┼──┼────┼──┤│002│臺南市○○○區○○○段│584│266.89│全部│├──┼───┼────┼───┼──┼────┼──┤│003│臺南市○○○區○○○段│582│237.6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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