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易先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元│CSA一五六一0││││游黃初美│山分行│││五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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