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鄭聯芳 律師被告丙○○
乙○○甲○○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劉英法定代理人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林欣蓉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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