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惟瑾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22號、第15195號、第17520號、第196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第1048號、第1049號、第1050號、第1051號、第1052號、第1053號、第1054號、第1055號、105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63號、第20464號、112年度偵字第11636號、112年度偵字第15082號、112年度偵字第26519號、第26812號、第11164號、112年度偵字第28312號、112年度偵字第30663號、113年度偵字第2372號、113年度偵字第2808號、314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76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惟瑾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惟瑾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前某時許,在桃園市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本案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對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人(下稱 田雅慈 等49人),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國信託帳戶、台北富邦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鎮分局、旗山分局、苓雅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投分局、士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蘆洲分局、汐止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附表編號19至22、43至49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和分局、金山分局、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3至42所示之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7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80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田雅慈等49人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證人證述之出處均詳附表),並有被害人田雅慈等49人所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資料、中國信託帳戶、台北富邦帳戶開戶資料(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偵字第9739號卷第53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偵字第8973號卷第45頁)等證據(均詳附表卷證出處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分擔詐欺本案被害人或於事後轉匯、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得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田雅慈等49人之財產,該集團又自本案2帳戶將詐欺取得款項提領一空,藉此掩飾、隱匿贓款之去向、所在,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又檢察官於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9至49部分)
,雖不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所敘及,惟此等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18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於此敘明。
㈢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揭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業已自白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輕率地提供上開2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已與到庭之被害人 簡千凱 、 朱筱茹 、 陳家瑩 、 戴伊龍 成立和解,有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9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第90號、第91號和解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76-1至276-2頁),又本案尚無證據可認被告已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詳後沒收部分),暨考量被告之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提供之帳戶數量與期間、前開被害人田雅慈等49人所受財產損失程度,及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油漆工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4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8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固有將本案2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
行,惟其否認有因而取得報酬(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5號卷第102頁),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周禹境、陳姿雯、林伯文、陳筱茜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號卷證出處1田雅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時,以交友軟體「Paktor」結識田雅慈,向其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田雅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2日10時05分許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9739卷第25至28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40至45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9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2頁)2 邱雨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投資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邱雨瑄佯稱:至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1日11時45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1時46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9449卷第25至29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43至45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9至41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3 杜曉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杜曉薇,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其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8日11時33分許②111年11月8日11時41分許③111年11月8日11時41分許④111年11月8日12時54分許⑤111年11月8日14時8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973卷第11至1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27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23至25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2、23頁)4 徐莉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4日,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徐莉雯,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其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8日12時54分許②111年11月8日12時55分許③111年11月8日13時43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922卷第7至11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5至17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4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3頁)5 林采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5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兼職貼文,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向林采羚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8日10時19分許2萬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922卷第29至30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3至36、43至49頁)3.網銀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6、39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頁、112偵11164卷第30、31頁)①111年11月11日10時50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2時22分許①3萬5000元②3萬2000元台北富邦帳戶6簡千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簡千凱,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其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0日13時44分許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922卷第87至91頁)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02頁)3.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7 陳郁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於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投資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陳郁蓁佯稱:至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0時37分許3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922卷第147至155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57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60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8 袁巧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求職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向袁巧馨佯稱:在群組內等待接單,完成派單可領取數額獎勵,可將獎勵存放在指定網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8日15時15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202卷第7至9頁)2.網銀匯款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5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4頁)9 陳家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陳家茹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陳家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0日13時18分許②111年11月10日13時19分許①3萬②3萬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7884卷第11至13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1至46頁)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51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10 郭宇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以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郭宇辰,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其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3時24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8313卷第15至17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61至70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66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6頁)11 郭修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6日,透過網際網路向郭修圓佯稱至指定電商網站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郭修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9日13時45分許②111年11月9日13時47分許①2萬6000元②4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5369卷第9至15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7至28頁)3.臨櫃匯款申請書、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7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7頁)12 張家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以交友軟體「OMI」結識張家郁,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其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8日13時1分許8萬6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6055卷第13至15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29至35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8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3頁)13 王佳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於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投資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王佳玉佯稱:至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0時39分許2萬5000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6055卷第13至16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7至47頁)3.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14 陳芳馨 陳芳馨於111年10月29日接獲一名自稱為其姪子之男子來電,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2時55分許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10722卷第5至7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3.聯邦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53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6頁)15 曾盈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以交友軟體「OMI」結識曾盈榛,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其佯稱:至指定投資平台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1日13時21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3時24分許③111年11月11日13時26分許④111年11月11日13時27分許①5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④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15195卷第37至46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61至108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59至60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16 鄭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鄭淑芬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0時37分許3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112他16076卷第11至12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7至39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5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17 郭月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貼文,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並對郭月珍佯稱:至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1日12時59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3時0分許③111年11月11日14時11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2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112他16076卷第41至53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77至104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05至107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18 蔣京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透過網際網路向蔣京育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蔣京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8日11時40分許②111年11月8日15時8分許①4萬4000元②4萬4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19610卷第9至10頁)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43、51至53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2、24頁、112偵11164卷第30頁)①111年11月11日10時53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0時54分許③111年11月11日10時55分許①2萬400元②2萬元③2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9朱筱茹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貼文,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朱筱茹佯稱:至投資網站「飛翔」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8日13時29許21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20464卷第9至11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3至19頁)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1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3頁)20 周郁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於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投資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周郁茹佯稱:至投資網站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8日12時16分許②111年11月8日12時57分許①3萬元②3萬1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20263卷第13至15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31至199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61、121至123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2、23頁、112偵11164卷第30、31頁)①111年11月11日11時0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1時51分許①4萬4000元②4萬4000元台北富邦帳戶21陳家瑩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日,透過網際網路向陳家瑩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陳家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8日17時21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11636卷第9至13頁)2.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卷第30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5頁)22 邱僰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某時,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段誘騙邱僰埜,致其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5時8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15082卷第9至11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3至14頁)3.匯款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28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7頁)23 高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13時13分許,以LINE暱稱「JM國際市場分析師」聯繫高曉婷,對其佯稱:至投資網站「BelieveUs」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0日13時13分許2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55至156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58至161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57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24 林書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貼文,先後以LINE暱稱「橋蔓專員」、「TW多元-總指揮」、「TW王組長- 王依涵 」聯繫林書華,對其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1日12時55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2時57分許①5萬元②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35至38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9至42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42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25 劉哲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13時13分許,先後以社群網站INSTAGRAM帳號「Mini奈奈」、LINE暱稱「奈奈兒」聯繫劉哲豪,對其佯稱:至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出金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3時19分許1萬5,010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303至30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07至311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05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26莊淞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時,以交友軟體「yueme」結識莊淞凱,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先後以LINE暱稱「雅雅」、「正規-志宇」聯繫莊淞凱,對其佯稱:至投資網站「apex」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出金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8時30分許3,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75至176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77至180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80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8頁)27 江睿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5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貼文,先後以LINE暱稱「派單專員( 好萍 )」、「TW多元-總指揮」、「TW王組長-王依涵」聯繫江睿珊,將其加入LINE群組「TW多元成就自己的人生」,對其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8日14時15分許②111年11月8日14時18分許③111年11月9日9時54分許①10萬元②10萬元③1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49至5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57至69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69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4、25頁)28 洪燁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13時13分許,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投資虛擬貨幣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育昇」聯繫洪燁然,對其佯稱:至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出金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1時19分許3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21至12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25至153頁)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37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29 侯貴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19時49分許,以LINE暱稱「 徐彥鑫 」聯繫侯貴婉,對其佯稱:至投資網站「fxcabit.com」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投資外幣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2日10時10分許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11至11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17至119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15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2頁)30戴伊龍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1時許,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戴伊龍佯稱:至投資平台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1日11時22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1時23分許③111年11月11日11時24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③2萬5,000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313至315頁)2.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31曾微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陳瑞愷 」聯繫曾微庭,對其佯稱:有免成本操作機台獲利之工作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0日12時36分許②111年11月10日12時37分許①10萬元②10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207至208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210至213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14至215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32 姚泰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時,先後以社群網站INSTAGRAM帳號「DORIS」、LINE暱稱「雅涵」、「信佑」聯繫姚泰宏,對其佯稱:有買賣虛擬貨幣oyster之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3時37分許8萬5,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雄檢112偵36904卷第77至81頁)2.中信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同上卷第83至85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7頁、112偵11164卷第31頁)111年11月11日11時37分許8萬元台北富邦帳戶33 許芸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5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貼文,先後以LINE暱稱「指導輔導員」、「 阿海 老師」聯繫許芸甄,對其佯稱:至投資網站「飛翔」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3時35分許1萬7,000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83至186頁)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7頁)34 林俊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林俊勇,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先後以LINE暱稱「敏」、「MINA時尚線上客服」聯繫林俊勇,對其佯稱:加入電商平台,儲值至指定帳戶,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1時34分許2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99至102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04至107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09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35 黃凱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兼職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黃凱雯佯稱:至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0日12時39分許8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217至221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233至241、245至288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42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36 葉怡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9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兼職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葉怡孜佯稱:至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8日14時36分許許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289至290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295至297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4頁)37 張心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將其加入LINE群組,以LINE暱稱「Cario專案CEO」聯繫張心柔,對其佯稱:購買群組內的名牌,至博弈網站「BelieveUs」內下注,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0日13時14分許3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63至16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67至173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65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38 李羿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1時許,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外匯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李羿芯佯稱:至投資平台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0日12時58分許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87至88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89至98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98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39 薛廷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投資廣告,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對薛廷綸佯稱:至投資網站「AVATRADE」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4時20分許30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317至319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321至347頁)3.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53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40 謝旻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前某時,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LPG娛樂城廣告,點選連結後,網站暱稱「 楊浩 」對謝旻珊佯稱: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投資,有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9日12時35分許②11年11月9日12時36分許①1萬元②1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355至357頁)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59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6頁)41 吳欣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吳欣穎,雙方互加LINE好友候,並對其佯稱:至PCHOME購物網,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網站內進行消費,有賺取回饋金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1時47分許1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77至80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83至85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1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1頁)42 郭芳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前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貼文,將其加入投資LINE群組「鉑益」,先後以LINE暱稱「臻」、「總監」聯繫郭芳慈,對其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0日13時15分許②111年11月10日13時17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警金刑字第1114311923號第195至196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201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99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29頁)43 鄭惠琳 於111年11月4、5日,透過網際網路向鄭惠琳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鄭惠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9日13時14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26812卷第39至43頁)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6頁)44 黃于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1年9月某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黃于瑄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黃于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1日10時40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0時41分許①10萬元②3萬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26159卷第9至11頁)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40至41頁)3.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45張 珈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 張珈溱 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張珈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1月11日12時07分許2萬6千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11164卷第13至14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111至117頁)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03頁)4.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1頁)46 范綱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透過網際網路向范綱宏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范綱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10日13時23分許②111年11月10日13時27分許①5萬元②4萬7千元台北富邦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2偵28312卷第7至12頁)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2、25頁)3.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12偵11164卷第30頁)47 康雅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康雅涵佯稱依指示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康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9日11時47分許②111年11月9日15時50分許①3萬元②1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3偵2372卷第9至13頁)2.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51頁)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6、28頁)48 劉思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思芸佯稱依指示操作獲利可期云云,致劉思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9日13時28分許②111年11月9日13時30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3偵2808卷第9至10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51至63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65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13偵3142卷第27頁)49 梁舒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透過OMI交友軟體向梁舒涵佯稱帳戶遭凍結惟急需與他人和解云云,致梁舒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1年11月9日11時55分許②111年11月9日11時56分許③111年11月9日11時57分許④111年11月9日11時57分許⑤111年11月9日11時58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3萬元中國信託帳戶1.被害人警詢筆錄(113偵3142卷第9至11頁)2.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記錄截圖(同上卷第59頁)3.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卷第55至57頁)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