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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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拾參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海洛因參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部分均記載為「扣案之海洛因拾參包」,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裁定更正為「扣案之海洛因參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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