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 王識鈞 法定代理人 羅安琪 被告 王如敏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末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及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訟爭房地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交付訟爭房地所有權狀,經查訟爭房地坐落於屏東縣屏東市,依不動產所在地,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請求被告應編制被繼承人 王耀煌 之遺產清冊,經查王耀煌生前最後住所係屏東縣屏東市,有原告提出之王耀煌個人除戶謄本附卷可稽,亦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均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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