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靖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靖秋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靖秋(下稱被告)涉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001號),嗣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審理中經合法傳拘未到,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
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同日對其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已於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另因涉嫌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勤股)自
107年10月15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3
2號審判筆錄、106年度訴字第652號業務侵占案件押票影本、107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依本案之訴訟進行情形及被告因另案行羈押之事實,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及必要均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因另案行羈押,自不因於本案中受裁定撤銷羈押即得釋放被告,乃屬當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