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謝福益 即璟福工程行債務人 謝宜璟
一、債務人謝福益即璟福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福益即璟福工程行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謝宜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