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戊○○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99年5月4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書面否決,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清償成數僅21.07%,於履行更生方案完後可獲當然免責,恐難令人信服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若依一致性協商最高限期180期0利率計算,一則可降低債務人負擔,一則可減少債權人之損失等語。
三、惟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目前任職之惠豐特殊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及99年1至4月薪資清單影本在卷足憑。債務人99年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20,667元,98年度全年所得為232,700元,平均月入19,362元,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債務人有父、母(28、29年次,有三位撫養義務人)及二個唸國小之小孩(有二位扶養義務人)須扶養。對債權人否決更生方案所陳報之意見,債務人具狀表示父母並無任何薪資所得收入,銀行內所剩餘之退休金也於97年間用來償還債務人之兄 彭增偉 之債務,目前僅有每月各3,000元之敬老津貼,有債務人父母之郵局存摺附卷可憑。債務人願意緊縮開支,將原先更生方案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5,000元提高為6,000元。經查雖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願給債務人180期0利率之清償方案,然債務人於更生事件審理時曾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該公司表示債務人係保證債務,不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是以債務人無法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達成協商條件。且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於每月所得20,667元中提出6,000元清償債務,其與受扶養人每月之生活支出為14,667元,債務人稱父母共有三名子女,以每人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計算,扣除債務人父母領取之敬老津貼3,000元,債務人負擔三分之一,故(9,829-3,000)/32=4,552元,債務人支付對父母之扶養費後,其與二名子女之生活費用餘10,115元,平均每人每月為5,058元,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為低,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8年,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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