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63號聲請人 許銘哲 代理人 鄭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劵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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