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 金上 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強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榮欽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英招 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瑋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 律師
陳舜銘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附表二、附表三所載「 呂英昭 」,均應更正為「呂英招」。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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