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96號聲請人 宋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14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66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