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業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