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王誠園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原告與被告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傷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