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姍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陸點陸肆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林玉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書誤植為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3包結晶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3.9863公克、2.3678公克、0.290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