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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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29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廖柏基
李雅俐 簡源希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12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自訴,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書正本已於101年6月28日送達至自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住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已逾5日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鄭舜元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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