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54號抗告人L506(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法定代理人L506F(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
L506M(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就101年度司護字第154號保護安置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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