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張德鑫
張明權 張淑靜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且被告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而系爭供擔保之物之總價額為836萬6003元(詳如附表二),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表一┌─┬──────┬───┬────┬────┬───────┬──────┬───────────┐│編│共同擔保物│設定義│抵押權人│設定權利│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比例│抵押權登記日期及字號││號││務人││範圍│(新台幣)│││├─┼──────┼───┼────┼────┼───────┼──────┼───────────┤│1│臺中市豐原區│ 張明鑫 │張明權│12分之3│360萬元│2分之1│93年6月30日│││師範段1540、││││││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豐│││1567、1568、││││││登字第124760號│││1573、1575、│├────┼────┼───────┼──────┼───────────┤││1576地號土地││張淑靜│12分之3│360萬元│2分之1│93年6月30日│││││││││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豐│││││││││登字第124760號│├─┼──────┼───┼────┼────┼───────┼──────┼───────────┤│2│臺中市豐原區│張明鑫│張明權│32分之3│360萬元│2分之1│93年6月30日│││ 朴子口 615地││││││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豐│││號土地││││││登字第124760號││││├────┼────┼───────┼──────┼───────────┤││││張淑靜│32分之3│360萬元│2分之1│93年6月30日│││││││││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豐│││││││││登字第124760號││││││││││└─┴──────┴───┴────┴────┴───────┴──────┴───────────┘附表二┌─┬────────────────┬─────────────────┐│編│擔保物│擔保物價額││號││(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945.4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3││││=257萬7695元│├─┼────────────────┼─────────────────┤│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96.8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3││││=92萬3366元│├─┼────────────────┼─────────────────┤│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72.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3││││=221萬5506元│├─┼────────────────┼─────────────────┤│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3.9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3││││=31萬6138元│├─┼────────────────┼─────────────────┤│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3=││││17萬9800元│├─┼────────────────┼─────────────────┤│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9.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2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3││││=26萬1981元│├─┼────────────────┼─────────────────┤│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78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1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分之3││││=189萬1517元│├─┼────────────────┼─────────────────┤││合計│836萬6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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