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00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宗 勲、望曙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 吳宗勲 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查報相對人吳宗勲(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