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長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王綉緞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