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長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王綉緞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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