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41號
原   告  洪寶田
被   告  吳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