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62號聲請人 陳進財 相對人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