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445號聲請人 葉亭妤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葉華燦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段
000巷00號)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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