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告 廖日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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