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寶汝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陳旻佑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
109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處分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認定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業經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於理由敘述綦詳。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欄第一項漏載「訴願決定撤銷」之部分,具有如上所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