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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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 林漢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承禾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委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通知相對人終止兩造間使用借貸契約,但因逾期招領遭退回,相對人雖仍設籍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址並未遷移,但實際上已不居住於該處所,現行方不明,爰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函件信封(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遷入嘉義縣中埔鄉溪仔口10號,本件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已因遷移他處致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