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巨金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琦景實業有│彰化銀行北│108年9月5日│44,835元│NN0000000││││限公司吳│三重分行│││││││萬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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