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梁銀升 原告 梁栗富 原告 梁双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 梁騰緯
梁騰暉 梁騰霖 梁瑞美 梁瑞珍 梁瑞琴 梁珮蓉 即 梁瑞娟 梁蘭國 梁蘭財 梁蘭祺 梁蘭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騰緯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3,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294,400+2,09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