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黃翊韋
       黃芝瑜 (即 黃文榮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5時在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黃芝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翊韋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黃翊韋於民國99年之就學期間,邀同訴外人黃
文榮(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貸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新臺幣2萬
5,470元,惟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未果,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黃文榮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黃文榮已於101年1月23日死亡
,被告黃芝瑜為其繼承人,自應就其繼承黃文榮之遺產範圍內
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法律關
係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之判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書、就
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12月25日北院 木家家 104科繼字第2490號函、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黃芝瑜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文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翊韋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賴敏慧
法官胡宏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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