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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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86號

抗告人 張翎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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