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琮翰被告阮永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琮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琮翰因被告阮永豪公共危險案件(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59號),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