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