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張一鼎 最後籍設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村05鄰 大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給付借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戶籍地址已強制遷移至新北市深坑區戶政事務所,非屬本院轄區,且依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謂認本院對本件有特別審判籍,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